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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挖矿金字塔销售案例研究(一):是否可以识别欺诈财产?

imtoken官方网址 2023-01-17 06:22:55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授权)

概括:

传销犯罪的核心特征和目的是骗取财物。例如,在质押挖矿项目中,所谓质押或智能合约是虚假的,或者是故意设置漏洞。事实上,用户的质押或存储被项目方骗取,属于假质押或假存储,项目方有推广采用鼓励拉头、分级返利的方式。此时可以归类为传销罪,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有集资诈骗罪的定性)。

但是真正的质押或存储呢?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发行硬币比特币挖矿涉嫌什么犯罪,然后通过传销进行推广?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文本:

目前传销案件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在一些虚拟货币质押生息挖矿案件中,项目方可能会设置相应的智能合约质押存储挖矿机制,让投资者可以在平台上质押特定类型的虚拟货币。平台定期获取固定收益。假设项目方在推广虚拟货币项目的过程中采用了“拉人头、分级返利”的营销模式,那么,这种新型案件是否属于传销犯罪?智能合约下的传销案件如何确定诈骗财产的要求?如果收益的计算是以销毁代币为前提的,那么项目方的行为应该如何表征呢?

为什么传销案越来越复杂?

在以往的传销模式中,多为消费者传销,如以某些化妆品、保健品的销售为载体,实施拉头、分级返利等活动。然而,随着目前数字货币刑事案件的高发、去中心化金融与传销模式的结合,质押存储挖矿模式的出现,导致在很多模式或案例中,已经没有客户了。 -商户销售关系,而是客户-智能合约-项目方的三方委托理财关系;

这种关系的变化可能直接导致案件定性的变化。

例如,在一些虚拟货币质押生息挖矿案例中,项目方通过投资者质押某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定期获得固定收益,收益是根据金额获得新发行的项目币。承诺的计算能力。如果只看这种发币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挖矿发币行为,与传销本身无关。

但在这些项目中,也会有一些项目采用了一些流行的营销推广设计,即预计投资人推荐投资人,推荐人将获得相关算力奖励。此时的问题是,此类项目是否会涉嫌传销,是否会涉嫌传销犯罪。

首先,如何确定智能合约下传销诈骗财产的要求?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

首先,项目方与客户(或投资方)的关系不再是购买—提供服务(商品)的关系,而是在一个不可实质性篡改的智能合约,这两种关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项目方会承诺投资者可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或任何时间取回他们付出的财产。如果这个承诺是虚假的,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性收购。财产,甚至欺诈;但如果这个承诺是真的,比如存入或质押货币的协议是以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形式确定的,那么智能合约就不存在故意漏洞。货币,定期给予新币作为奖励的模式,作为新币对外发行的原始方式,此时由于智能合约的开放性和不可篡改性,应判断承诺本身是可行的。即投资人质押或押金后可取回,且项目方未侵占或骗取这部分财产。相关算力的设计,但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参与者可以拿回所投入的虚拟资产,很难骗取财物。而如果有项目方的虚假宣传,所谓的真实质押,随时收回,只是骗取财物的噱头。用户投入的质押财产实际存放在资金池或某个钱包中,而该项目只是对东墙的拆除。修西墙的骗局,在这个时候,是下定决心诈骗财物的,比如,它被认为是没有争议的。

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了传销犯罪中“诈骗财物”的认定问题,也就是组织传销活动。领导、领导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和利润前景,隐瞒报酬、返利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的真实来源,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以人员支付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牟取非法利益的,视为骗取财物。

这里的“骗财”首先要欺骗行为,其次要通过骗取财物,即传销组织者最终会得到被骗者和参与者支付的财产,被骗者或参与者将也获得参与。获得传销回扣的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中,传销组织的负责人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商品和服务。但在一些新型传销或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上述模式,是否构成诈骗财产,

其次,如果不支付会员升级费用,但代币被销毁,如何表征?

为了骗取更多财物,大部分传销犯罪平台不仅设计了分级返利模式,还设计了会员等级制度。总统的成员”等。

在传销平台中,除了分级返利、会员或参与者外,除了通过推荐关系形成上下层级外,单个会员往往还有层级模式设计或区分(注意层级和层级往往是独立的概念。,低级别成员可能因投入大量资金而成为高级低级别成员)。例如,一些后来进入的低级别参与者,进行一次性投资或购买高级套餐,成为所谓的“总裁”和“经理”级别等,从而获得更多的获取权。回扣向下。

因此,这些平台的水平大多与会员缴纳的会费、服务费、商品购买费等直接相关。但是,回到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质押挖矿模式,如果发币平台采用传销模式吸引投资者挖矿,同时设计投资者级别,比如V1-V5,收购不同等级不以投资为基准,用户质押或存储的虚拟货币数量是根据他额外支付的虚拟货币来确定的,但这里的支付不是支付给项目方,而是虚拟货币是放入公开的“黑洞地址”,即销毁。

所谓销毁,就是将部分币种从市场流通中永久移除,因此进入黑洞地址的币种几乎等同于被销毁,永久退出市场流通。常见的销毁方式有两种,进入黑洞地址,或者直接使用智能合约销毁。项目方之所以这样做,无非就是通过这种用户自愿的方式来减少币的供应,从而提高或稳定币价。

回到传销模型中的讨论,如果“销毁”机制存在,用户确实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不是传销组织者的领导者获得的。因此,这里不存在所谓的欺诈性收购。财产问题,也导致了此类案件或模式,平台模式符合传销的表象,但实质上与传销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去甚远。

返利的依据是什么?

在讨论是否构成基于团队的传销模式时,存在三个核心问题。第一,是为了卖货还是诈骗财物?二是薪酬是根据人头数还是销售业绩;第三,取决于返利的来源,是来自用户支付的入会费(即是否拆除东墙补西墙),还是来自其他获得的来源。

第一,是为了卖货还是为了骗取财物?

问题一的目的是否为诈骗财产,上面已经详细讨论过了。如果平台以质押挖矿为幌子,以随时存取虚拟货币为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发行人或者组织者能够实际控制用户质押或者存储的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并且实际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如果存在分级返利的传销结构,结合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选择重罪处罚.

但如果项目方没有诈骗他人或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又该如何定性呢?

笔者认为,应当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团队传销罪。

至于销售商品的目的是否不是诈骗财物的目的,首先要确定。对于质押的挖矿平台比特币挖矿涉嫌什么犯罪,如果收取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称为服务销售行为,如果不收取费用,就不是销售行为,而是常见的发币行为。项目方通过这种方式发行新币,并通过接受该类新币的质押来增加其需求,如质押挖矿项目,接受用户质押的比特币、以太坊等,定期给客户新币(假设叫A币),也接受用户直接质押A币,用A币质押获得更多的算力,这样一来,想要获得A币的投资者会优先使用A币作为一个承诺,以及获得A币的方法,除了参与本次质押挖矿行为外,还可以去公开交易所购买,只要参与质押挖矿的投资者数量越多,交易所对A币的需求就越大。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质押挖矿的分级返利模式是为了推高交易所对A币的需求,即以销售为目的。质押挖矿模式下的静态收益,即存储挖矿返利模式,涉嫌向公众承诺保证本息兑付的集资行为。就其动态收入而言,应认定为疑似团队传销。行为更合适。只要参与质押挖矿的投资者数量越多,交易所对A币的需求就越大。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质押挖矿的分级返利模式是为了推高交易所对A币的需求,即以销售为目的。质押挖矿模式下的静态收益,即存储挖矿返利模式,涉嫌向公众承诺保证本息兑付的集资行为。就其动态收入而言,应认定为疑似团队传销。行为更合适。只要参与质押挖矿的投资者数量越多,交易所对A币的需求就越大。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质押挖矿的分级返利模式是为了推高交易所对A币的需求,即以销售为目的。质押挖矿模式下的静态收益,即存储挖矿返利模式,涉嫌向公众承诺保证本息兑付的集资行为。就其动态收入而言,应认定为疑似团队传销。行为更合适。以销售为目的。质押挖矿模式下的静态收益,即存储挖矿返利模式,涉嫌向公众承诺保证本息兑付的集资行为。就其动态收入而言,应认定为疑似团队传销。行为更合适。以销售为目的。质押挖矿模式下的静态收益,即存储挖矿返利模式,涉嫌向公众承诺保证本息兑付的集资行为。就其动态收入而言,应认定为疑似团队传销。行为更合适。

其次,薪酬是根据抽签人数还是根据销售业绩?

从返利依据的角度来看,其实可以根据平台设计的返利模型做出准确的判断,即在返利模型中,在线人员是否获得算力奖励是根据线下人员或购买,以投资资产计算。比如A开发B,如果B没有任何投资,A是否可以获得算力奖励,如果可以,则应确定为抽签人数作为计算返利数量的依据。但是,如果A的算力奖励是根据下线人员质押的资产总额计算的,则应确定返利金额是根据下线人员的业绩计算。

第三,返利的来源,是新进入者的投入,还是站内本身的产出?

在大量以诈骗财产为目的的传销案件中,早期传销参与者的返利来源实际上是新进入者的投资资金或财产。一旦平台新加入人数放缓,老会员退出增加,平台就会出现雷暴,即加入会员本金无法兑现。这是因为在传销犯罪平台中,所谓参与者的利润全部来自新加入者的投资,即返利的来源是新成员的持续投资,即庞氏骗局。

但是,如果传销平台涉嫌分级返利,给予线上人员的返利来源于自身产出,比如质押挖矿平台,给予线上人员的奖励本身就是新发行的虚拟货币。算力,平台根据会员的算力分配和生产新的虚拟货币。用户质押或存储的虚拟货币与新产生的虚拟货币无关。此时,无法确定返利的来源是新会员。此时,认定为团队型传销更为合理。

对于此类质押挖矿传销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写研究,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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