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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一些国家认定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性质

imtoken官方网址 2023-05-06 07:02:31

猎云网注: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中国并未将区块链的使用作为政策加以限制。开发底层应用,但中国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业和代币发行采取了严格的禁令。本文转自公众号董事会秘书工作平台。

不可否认,区块链已经成为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之后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在中国,出现了大规模的投资圈、创业圈、金融科技圈等行业。讨论的范围,围绕去中心化、分布式计算、数字货币等的技术和知识,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相比之下,法律界对于这种所谓的全新商业技术和模式还没有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也尚未形成共识。特别提醒一下,对于我们来说,很多内容都是全新的,相关研究和文章都不是法律建议,更不是专业律师的意见。

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被认为是区块链比较成熟的应用。本文主要讨论部分国家的性质认定,后续文章将讨论监管和法律风险。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中国在政策上并没有否认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应用的发展,而是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业和代币发行采取了严格的禁令。

虚拟货币确实存在容易被用于洗钱、逃税等犯罪和非法活动的弱点。但是,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发行和流通,比特币等某些类型的虚拟货币可以产生全球影响。随着对负面影响的关注,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可能对未来产生影响。从现有的法律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并没有对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采取禁令策略,也有一些国家采取了严格或宽松的监管措施来探索这个新事物的未来发展。

目前,中国已采取措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数字代币发行等,表现出明显的谨慎态度。考虑到虚拟货币的全球性哪些虚拟币在新加坡合法,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相关的活动仅在当地被禁止。不能全面防范风险,不排除未来调整的可能。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我国应根据市场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

本文整理了一些典型国家对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性质识别,供参考。

虚拟货币性质的确定

技术水平

虚拟货币是一种全球加密电子货币(encrypted electronic currency)。受控特征。典型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

法律等级

1、中国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讨论到:“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 “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价值。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可见,当时相关监管机构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2、美国

纽约是美国第一个正式引入数字货币监管的州。规定:

“虚拟货币是指任何用作交换媒介或价值储存手段的数字单位。这样的数字单元可能:(1)有一个集中的存储库或管理器;(2)去中心化且没有集中的存储库或管理器;或(3)通过计算或制造创建或获得。

虚拟货币不是

可见,该法案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但它具有作为货币价值计量、流通手段和存储手段的基本功能,与消费券、代金券、预付卡等有很大不同。

3、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政府网站[1],居民可以在接受数字货币的线上或线下商户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在公共交易所买卖数字货币。但数字货币在加拿大不是法定货币,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对数字货币采取管理或监管措施。

可见,加拿大绝对是一种虚拟货币。货币的货币功能,但显然不是法定货币。

4、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表示[2],因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被认为是法定货币或证券,新加坡本身并不监管虚拟货币,但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别容易出现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风险,因此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相关风险。

基于上述和其他国家的立场,大部分相关国家机构已经明确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一些国家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在流通许可和监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瑞士、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不限制虚拟货币的使用;一些国家也对虚拟货币的使用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

数字代币性质的确定

技术水平

数字代币是一种受密码保护的证明,代表了代币持有者获得利益或行使特定事项的权利。一种特殊的数字代币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典型方式。虚拟货币的典型例子是比特币和以太币。

然而,数字代币已经超越了虚拟货币。例如,数字代币可能代表代币卖方资产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或卖方拥有的债务。市场将此类数字代币视为投资机会。

数字代币可以通过 ICO 或其他投资模式发布进行投资。通过 ICO 发行的数字代币通常是卖家专有的,此类代币出售给消费者以换取广泛流通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或以太币)或法定货币。这些卖家通常以“白皮书”的形式提出报价。

法律等级

1、中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货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诸如此类的货币属性作为法律上的补偿和强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也不承认代币的货币属性,但代币融资的发行被认为涉嫌非法发行证券,因此不排除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被认定的可能作为证券。

2、美国

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正在研究如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 2017 年 12 月 4 日,SEC 首次对“首次代币发行”(ICO)提起诉讼,指控一家名为 PlexCorps 的私营公司和两名高管欺诈投资者。 2018 年 2 月 6 日哪些虚拟币在新加坡合法,SEC 主席表示,ICO 参与者需要考虑“硬币”是否是证券,它们符合证券的一些关键特征,发行证券需要许可证。

3、新加坡

新加坡对ICO下的代币性质和不同情况下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分类。根据 MA​​S 发布的《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如果数字代币构成 MAS 负责管理的证券法下的产品,则数字代币的发行或发行必须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在不同的发行场景下,代币可能构成集合投资计划中的股票、债权或单位股等证券产品。

4、瑞士

2018 年 2 月 16 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 (FINMA) 发布了 ICO 监管框架,其中数字代币分为三类:

FINMA 表示,上述分类并非完全排他性,存在混合代币的情况。

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性和分类标准,定义存在覆盖或重叠。但是,一些国家,如新加坡、瑞士(未来可能包括美国)等国家已经对数字代币定义了需要结合其相关金融法律进行监管的相关要素,认为数字代币应该是当它们满足证券组成时定义。对于证券,相关发行适用证券发行相关规定。

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会影响其监管范围。鉴于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如果其内涵在法律上过于局限,可能会影响监管。灵活性会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关于判断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法律性质的相关规定,与我国证券监管政策中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性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